TSG 21-2016 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2024-11-30 10:56:36
TSG 21-2016 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1.1 目的
為了保障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使用,預防和減少事故,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特種設備安全監Safety察條例》,制定本規程。
1.2 固定式壓力容器
固定式壓力容器是指安裝在固定位置使用的壓為容器(以下簡稱壓力容器,注(1-1)。
注 1-1:對于為了某特溫用途、僅在裝置或者場區內部搬動、使用的壓力容器,以及可移動式空氣壓縮機的儲氣罐等按略固定式辦容器進行監督管理;過程裝置中作為工藝設備的按壓力容器設計制造的余熱鍋爐依據本規程進行監督管理。
1.3 適用范圍
本規程適用于特種設備目錄所楚義的,向時其備以下條的壓力容器:
(1)工作壓力大于或0Ma(注1-2);
(2)容積大于或者等日內直徑(非圓形截面指截面內邊界最大幾何尺10寸)大于或者等于150mm
(3)盛裝介質為氣體、液化不聯及介質最高工作溫度高于或者等于其標準沸點的液體(注 1-4)。
注1-2:工作壓力,是指在正常重作情況下,壓力容器頂部可能達到的最高壓力(表壓力)。注1-3:容積,是指壓力容器的兒何容積,即由設計圖樣標注的尺寸計算(不考慮制造公差)并且圓整。一般需要扣除永久連接在壓力容器因部的內件的體積。
注 1-4:容器內介質為最高工作溫度低于其標準沸點的液體時,如果氣相空間的容積大于或者等于 0.03m’時,也屬于本規程的適用范圍。